
现代城市治理,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是养狗自由与限狗的争议。城市养狗是否限制,涉及到公共空间资源的争议,城市人类生存的空间资源本来有限,首先要保证人类的正常使用。有些居民要求养狗自由,也要争夺人类的生活空间资源。
最近,石家庄集中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,许多被治理的养狗者极为反对。多数人认为,石家庄宠物狗越来越多,不文明养犬行为也越来越多,如遛狗不拴绳、粪便不清理、违规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等,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,还威胁到市民的安全。
石家庄此次集中整治行动,重点对遛狗不拴绳、粪便不清理、一户养多犬和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行为进行处罚。执法人员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了查处,包括暂扣违规犬只、要求狗主人配合办证等。多数市民认为,通过整治行动,有效规范了市民的养犬行为,减少了因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纠纷和安全隐患。整治行动有效维护了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,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。
一部分狗主人对整治行动表示不满并且有所反抗,由于执法机构坚持依法治理,不对违法养狗行为妥协,治理活动产生了明显效果。
其实,狗主人应该认识到,法律只是对不依法养狗行为进行治理,凡是能依法养狗,文明养犬的,并不在被治理范围之内。规范养狗行为,是为了营造一个和谐、安全、卫生的城市环境。养犬者只有遵守了养狗规定,才能享受到养狗的乐趣。否则因为养狗侵犯了他人利益,违反了地方法律规定,养狗者就享受不到快乐,就会被执法、就会自寻烦恼。
现在城市里狗的问题十分突出,已经成为牵动全社会神经并造成族群撕裂的矛盾。在以农耕为主的时代,狗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主人和看家护院。而且农耕时代人类群聚密度极低,养狗一般不会妨碍邻里关系。
随着城市化的发展,狗失去了看家护院的功能,宠物与主人情感沟通成为主要作用。对于独居者和一些老年人,狗可以给主人带来精神慰藉,有的人把狗视为一个重要的家庭成员。
狗能与主人进行一定的沟通和互动,人狗之间产生生强烈的情感依赖。但狗对人的友好感情,只限于主人的家庭成员,对陌生人狗不仅不会产生感情,反而会把陌生人视为敌人。狗对陌生人具有攻击性,并表示出凶残的一面,对小孩和老人等弱势人群,狗可能随时会发起攻击行为。我国每年都有数以万计或数十万计的狗咬人事件,一半的受害者都是孩子和老人。
所以,允许一部分人养狗,则必须用法律加以限制,否则就会损害其他城市居民的利益。辽宁省鞍山市提倡发展宠物经济,有几处全国最大的狗交易市场。鞍山市也是全国养狗政策最为宽松的城市,居民楼里养狗现象非常普遍,一户养多条狗的情况非常多,没有人管。
当居民楼里有人养多只狗,甚至在居民楼里繁殖狗,这栋楼的居民居住环境就会遭殃。楼内空气充斥狗屎、狗尿气味,楼内和小区院里的狗屎成了清理的老大难。笔者天天早晨都能看到有人遛狗,只有很少的遛者携带铲屎工具。多数人则空手遛狗,遛狗过程中产生的狗屎尿,只能留在公共空间里。
对城市养狗是否加以规范和限制,实质上涉及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分配的问题,也是养狗自由与公共秩序及安全的平衡问题。
城市的公共空间资源要保证人口聚居密度较大条件下的合理占用,应以保护多数城镇居民合理居住使用为主。城市空间资源有限,人均占有量较小,邻里距离特近,舒适度与乡村无法相比。在乡村,居民都独门独院,即使近邻距离也比较宽松,鸡犬之声相闻基本不会对人产生干扰。
城市公共空间的资源严重不足,人生活在拥挤环境里本来就会感到压抑和烦躁,再让占人口十分之一的狗介入进来,公共空间资源的竞争就会更加激烈和紧张。当人类的生存环境恶化后,养狗人和不养狗人之间就会产生矛盾。
城市中不断增长的狗数量(包括流浪狗),对居民生活安宁、人身安全都产生了实质性威胁,特别是狗又是一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宿主,疾病和寄生虫的传染,尤其是狂犬病,给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带来巨大隐患。
数量不断增长的狗给城市治理带来了巨大压力,致使不同族群因狗的问题而产生对抗。要解决这一问题,就必须采取法制手段,也就是对养狗进行必要的限制,以充分保障多数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
首先,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,设置养狗人的义务,对养狗行为做出必要限制,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。养狗自由是相对的,“维护狗的福利”,必须在不妨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进行。所以,在城市里养狗应该受到限制。
一是对具有攻击性、危险性的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限制。
二是对养狗数量的限制,即只能养一条,而不能多养。
三是对养狗的目的进行限制,即在城市居住区域,不得以经营和繁殖为目的养狗。
四是对狗的检疫和防疫接种的强制,以保证狗不会传染疾病。
五是养狗必须征得近邻的同意认可,否则不可以在居民楼内养狗。
六是遛狗必须携带清理狗屎狗尿的工具,保证随时便溺随时清理。
七是带狗外出或遛狗必须拴绳和戴狗套, 带领狗使用居民楼的电梯应该受到限制,主要是时间的限制和使用电梯后必须负责消毒和清扫。
八是对违规养狗必须处罚,侵权必须赔偿。
政府应该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城市养狗现象:
1.实施养狗许可证制度,无证禁止养狗。
2.强制疫苗接种制度,未接种的狗应该禁养。
3.对流浪狗收容或实施灭杀制度,对无主流浪狗收容后,如无人领养,可以学习其他国家,实施安乐死。
4、如养狗人不能尽到对邻人和公众的义务,发生了恶犬伤人或者扰乱公共秩序、传播疾病的情形,养狗人应该承担全部过错责任。不仅要经济赔偿,还要给予行政处罚,如有人纵狗伤人,则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在现代城市管理中,管理者不要过多考虑动物福利主义。我国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,是养狗者的自私和不文明,导致了人狗冲突的现状。想要实现人与狗的和谐共存,更需要政府依法管理养狗,否则人狗冲突还将继续。
狗没有人的思维,让狗遵守社会规范根本不现实,只要有了养狗规范,就可以要求养狗人必须遵守。违反了养狗规范,就应该接受行政处理,否则,大多数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。
前些日子,笔者在大连入住民宿酒店,因为劝阻一女孩不要牵狗进入等电梯的人群,却被女孩打了一通,大连港派出所一个多月了都没有处理。如果允许这种养狗行为随意,社会秩序就没有安全。
有人主张,公众需要对养狗现象容忍,并理性沟通。这是一个理论话题,是对多数人的无理要求。事实证明,只要养狗人能文明养狗,人民群众就会包容,理解和尊重。对于一些特殊的导盲犬、心理辅导犬等,任何人都会给予配合和支持的。
城市的不规范养狗行为的治理,关键是执法机构要敢于履行监管责任。狗患问题的本质是对养狗者如何管理的问题,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加强规范养狗的行政执法。只有执法到位,养狗人就可以做到依法养犬,这样一来,人狗冲突就会减少或消除,社会才能真正进步
编辑:陈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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